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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于:安徽水利信息网    2010-7-23    浏览658次

 

(皖水基函〔2010627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建立备案制度,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一般应具有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经验,并向安徽省水利厅提交信用档案备案(备案内容详见附件),经审核后,在安徽水利信息网公布;强化代理机构监督和考核,开展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发现信用缺失、代理能力不足、存在违规行为等代理机构,将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在安徽省水利市场从事代理业务,直至清出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市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水利专业技术知识,代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及时更新知识,全面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以满足招投标工作的需要。承接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结合代理项目特点,组建能够满足项目技术要求的项目组,具体承办代理业务,项目组由本单位经备案的专职人员组成,中小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水利专业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水利专业技术职称,大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水利专业技术职称,项目组人员构成情况应在代理合同中明确,并列入向主管部门上报的招标备案报告。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或标底)等技术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印章。

三、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招标文件或示范文本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对关键内容进行严格把关,避免招标文件中出现含糊不清、相互矛盾、歧视性不公正条款等违法违规内容。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招标文件出现瑕疵、错误等情况,影响评标、定标或导致废标、招标失败、纠纷、投诉的,将以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四、规范清单及控制价(或标底)编制。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或标底)的,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有关成果由具有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代理机构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印章;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对编制成果负责审核把关,同时由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清单及控制价(或标底)出现严重错误或偏差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以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追究代理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严格开标、评标管理。开标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做好有关证件核实、评标要素整理、商务报价计算等评标技术服务工作,提供招投标政策法规咨询。

六、严格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明确代理职责和义务。招标人应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委托代理招标应签订代理合同,明确工作职责。代理机构要根据合同授权和国家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做好招标技术服务和政策把关工作。招标工作结束后,委托代理机构应及时提交代理工作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备案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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